【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8年第76號
【發布日期】2008- -
為進一步加強焦炭出口管理,規范出口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布《2009年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其中不含外資企業。
2009年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
一、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2009年焦炭出口配額:
(一)生產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的企業名單為準),2007年焦炭出口供貨數量在25萬噸。
3.未達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5-2007)年均焦炭出口數量在20萬噸(含)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
4.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并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5.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6.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含在線監控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證明2007年和2008年排污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無環境違法行為且制定了環境應急預案及配套設施健全。
7.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近3年(2005-2007)年均焦炭出口數量在20萬噸(含)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或具有內貿經營范圍,且2005-2007年年均出口供貨在40萬噸(含)以上;
3.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4.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5.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為提高企業出口經營集中度,減少出口企業數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冊登記的企業,其所屬或關聯企業間的焦炭出口業績合并將不予認定。
(四)近三年(2005-2007年)每年均有一般貿易焦炭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的西部地區可由當地省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推薦1家近三年有一般貿易焦炭出口實績的企業。以上企業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條1、3、4、5相關條件,生產企業還須同時符合以上第(一)條1、4、5、6相關條件。
(五)近三年(2005-2007年)有邊境貿易焦炭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的地區可由當地省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推薦不超過2家近三年(2005-2007年)有邊境貿易焦炭出口實績的邊貿企業。以上企業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條1、3、4、5相關條件,生產企業還須同時符合以上第(一)條1、4、5、6相關條件。
(六)凡有符合第(一)、(二)申報條件企業的西部地區,不再享受(三)所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為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產品須從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的企業名單為準)的企業購買,并提供貨源企業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
(八)為進一步規范焦炭出口,國家將對焦炭出口企業實行嚴格監管。凡在當年配額執行過程中出現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不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一經核實,將收回其當年焦炭出口配額、暫停直至取消其當年度出口配額申領資格。
(九)外商投資企業焦炭出口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