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個人所得稅躍居我國第四大稅種 新華社發
繼明確四項個人所得稅征收執行政策之后,股權激勵計劃個稅征收方式昨厘清,國稅總局一個月之內“兩道金牌”促進稅收。
繼明確了四項個人所得稅征收執行政策之后,9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就此明確對股權激勵計劃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
“上述關于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以及日前對‘雙薪制’計算個人所得稅等方法的明確等,都是國家在通過各種途徑加強稅收征管,以增加稅收收入。”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人力資源專家陳勝軍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分析。
按照通知規定,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此為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各稅種全面監管措施中的最新一步。今年年初,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指導文件,要求各地方稅務局加強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全面監管,完善稅收體系建設,以達到“堵漏增收”的目的。
一位接近北京市稅務局的人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迫于財政收入壓力,各稅務局本年度需完成的稅收收入指標比去年有較大幅度增長。同時,伴隨企業開展大規模稅務自查,針對個人所得稅的自查和稽查也在進行,只不過目前還僅限各地單獨“摸底”。
上述通知明確了相關稅收額的計算公式,同時確定了相關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日期和納稅額確定時點。上市公司應于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而限制性股票應在其所有權歸屬于被激勵對象時確認應納稅所得額。
本次通知的內容以及此前于2005年、2006年和今年年初出臺相關文件的規定,僅僅適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通知還對“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標準做了詳細闡述,即要求股份比例最低為30%。“控股”包括“間接控股”,但僅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對于“間接控股”的持股比例計算方法也有嚴格規定。
如通知中所指出,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以及公司上市之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都不能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優惠稅收計算方法,而只能按照一般收入計入當期個人所得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相關資料的上市公司也同樣不能享受優惠。(國際金融報 記者 黃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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