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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印發〈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205號,以下簡稱《辦法》)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發布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09版)》(以下簡稱《目錄》),為做好2011年度進口貼息資金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申請貼息要求
(一)企業應根據《辦法》和《目錄》規定申報進口貼息。
(二)享受進口貼息的技術或產品,應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進口報關(進口產品),或已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進口技術)。進口產品的報關完成日期以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簽發日期為準。
(三)企業不得重復申請進口貼息資金。對有重復申請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貼息。
二、企業填報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業按照《辦法》規定準備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加蓋企業公章后,報送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主管部門一式一份和商務主管部門一式兩份(以下簡稱“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
(二)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所屬企業(與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將申報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團,由集團統一報送。其他單位按屬地原則申報。
(三)企業貼息資金申請報告中除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進口用途、預計可產生的效益外,還應說明本企業近三年有無違法違規行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請貼息的進口產品、技術是否享受其它財政資助等情況。
(四)企業填報《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時,應按各報關單列明的項目逐項填報,不得將相同商品合計填報。進口技術的,在“海關報關單號/技術合同號”欄中填寫技術合同號;進口產品的,準確填寫18位海關報關單號。“備注”欄中須注明產品或技術在《目錄》中對應的具體序號及產品原產國(地區)。
(五)《目錄》中對進口產品有技術參數要求的,在“商品技術規格”欄內,填寫該產品對應的實際參數,并注明參數在所附材料中的頁碼。如果企業提交的進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術參數的,需提供產品說明書等相應證明材料。
(六)進口銅精礦、鋅精礦、鉛精礦和鈷精礦等礦產品的,應在“商品技術規格”欄內注明銅、鋅、鉛或鈷等的含量,并提供證明材料。
(七)申請技術進口貼息的企業,已從2009年起改由《辦法》中規定的付匯單位變更為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上技術使用單位。申報時除提交《辦法》中規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和《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技術使用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還應提供雙方的代理合同。
(八)屬于《目錄》“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第44項的,如因關稅為零等而無法獲得免稅證明,可不提交免稅證明;申報時不需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但需提交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的認定文件。
(九)《進口貨物報關單》或《付匯憑證》以非美元作為計價幣種的,在填報《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時,應將進口額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2010年第12期《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址:http://www.safe.gov.cn)。
三、申報材料的上報
(一)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向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財務司、產業司)報送本地區、企業貼息資金申請報告、《進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及其電子數據(電子數據使用EXCEL格式,不合并單元格)。
(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詳細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報送至商務部(產業司)。
(三)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應于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聯合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審核要求
(一)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應按要求認真審核企業申報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審核匯總后的書面材料應與《進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中的內容一致,并按順序排列裝訂。
(二)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在審核企業提交的復印件材料時,需核對材料的原件,經核對無誤后,原件退還企業。
(三)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在審核時,對“鼓勵進口的重要裝備”,按照《目錄》列明的商品編碼、商品名稱和技術參數確定;未列明商品編碼的,按商品名稱和商品功能核定;成套設備分散報關的,核定申報產品是否為成套設備的組成部分;對“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進口的設備和零部件,應核對申請貼息的產品是否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所附的進口設備清單,且是否屬于《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認定免稅進口的產品;因關稅為零等而無法獲得免稅證明的,核實產品是否不在《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對“資源性產品、原材料”按照海關稅則號進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審核。
五、其他事項
(一)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設定單戶企業的貼息最高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超過部分不予貼息。
(二)《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09版)》正在調整之中,如4月30日前公布《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1版)》,一律按新版《目錄》進行申報。
(三)為落實中央關于支持新疆跨越式發展的要求,將加大對新疆進口貼息的支持力度,具體通知另行下發。
請各單位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工作順利實施。對于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商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