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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53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的指示精神,現就新疆困難地區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新疆困難地區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和邊境縣市。
三、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是指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四、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五、按照本通知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減半期內,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目錄》,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并根據新疆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適時調整。
七、對難以界定是否屬于《目錄》范圍的項目,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相關材料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