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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序
(一)企業申報材料須嚴格按照2011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及說明(附件1、2)的有關要求提供。
(二)各地省級財政和商務部門應按照《辦法》和本通知規定對地方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申請資料(包括要求提供的電子版表格)聯合報送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投資促進局)。
(三)中央企業通過其集團(總)公司匯總申請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電子版表格),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投資促進局)。
(四)資金申請文件、申報項目初審意見匯總表(附件13)由各省級主管部門及中央企業集團一式二份分別報送財政部和商務部(投資促進局),“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審查明細表、境外突發事件處置費用審查明細表、外派勞務人員適應性培訓審查明細表(附件14-16)由省級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審核后報送商務部(投資促進局),以上文件電子版均發送到指定郵箱zx@fdi.gov.cn。其余材料一式一份報送商務部(投資促進局)。申報截止日之后將不予受理。
(五)2010年已獲得相同性質的其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本年度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
(六)財政部、商務部委托中介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確定支持項目、金額并根據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專項資金撥付到中央管理企業和地方財政部門。
六、各地財政、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要切實履行責任,認真審核上報材料,確保材料完整、真實、準確。企業申請材料要按相關規定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財政部 商務部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