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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發(fā)
現階段,我國正處于城鎮(zhèn)化建設的關鍵時期,做好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是重大的民生問題。上世紀以來,發(fā)達國家在解決居民住房問題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建立了較為完備的住房保障制度,學習和借鑒這些經驗,對于改善低收入群體的居住條件,提高我國城鎮(zhèn)化水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發(fā)達國家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制度
美國通過實施《國民住宅法》《住房貸款法》《住房和社區(qū)發(fā)展法》等法案,建立起完整的保障性住房法律體系,并在1986年《稅制改革法》中設立了對低收入住戶進行住房稅收補貼的項目。美國政府直接投資公共保障住房建設,開發(fā)保障性住房項目,供中低收入群體租用或購買。此外,美國的銀行還提供低息住房貸款,通過發(fā)行債券來募集住房建設資金。
德國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由政府發(fā)起建設公共福利住房,供低收入家庭申請租住。二是出臺《住宅補貼法》,由聯(lián)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別向低收入家庭發(fā)放租房補貼。三是實行“先存后貸”合同儲蓄模式,銀行提供30%住房貸款,其余的由家庭儲蓄承擔。四是政府對合作社建房給予長期低息貸款借款、低價土地、減少稅收、補貼租金等多方面政策幫助。五是通過實施《住宅促進法》《租房法》《建筑法》,為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了法律基礎。
新加坡在解決住房問題方面堪稱“世界典范”。新加坡制定了《新加坡建屋與發(fā)展法令》《建屋局法》《特別物產法》等住房保障法案;實行公積金制度,規(guī)定職工按法定公積金繳納率向中央公積金局賬戶存入部分月薪;推出政府租屋計劃,大規(guī)模興建公共租屋,確保80%以上的新加坡人口居住在政府租屋;實行政府補貼政策,由政府負責制定租金和租屋銷售價格,政府從財政預算中向建屋發(fā)展局撥出補貼。
住房保障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構建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的基本職責,同時發(fā)揮市場的調節(jié)作用;重視保障住房的立法工作,構建完備的住房保障法律體系,為公共保障住房制度的實施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多渠道多元化籌集住房保障建設資金,為住房保障制度體系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撐;采用多樣化的住房保障形式,依據經濟發(fā)展狀況對住房保障對象和標準進行動態(tài)調整,滿足居民多層次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