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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近日發文強調,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校車等必須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GPS)的行駛記錄儀,并保持正常運行。
山東省政府法制辦25日發布的《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解讀中,強調了對有關車輛安裝行駛記錄儀的要求。車輛所屬單位對本單位的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校車應當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并保持正常運行;未按照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或者行駛記錄儀不能正常運行的,處200元罰款。
解讀還提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酒后駕駛、涉牌涉證的違法行為應當抄告其所在單位,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給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轄區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已于2012年10月21日經山東省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通過,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張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