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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27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教育部日前聯合公布修訂后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強調高等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為進一步規范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對《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進行了修訂。
《制度》明確,資產是指高等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高等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高等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高等學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
《制度》指出,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高等學校應當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總會計師為學校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校(院)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凡設置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院)長。
此《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