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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今年浙江全省35人被判“污染環境罪”
??????????? 今后將加大環境污染處罰力度:只要存在污染行為即可處罰本報訊 今年3月,“黃浦江死豬事件”轟動一時,此后,浙江大刀闊斧整治養豬業,其中海鹽姚某等四人就撞上了槍口。
這四名生豬養殖戶從去年8月到今年3月,先后將十余頭因病死亡的死豬拋進附近河道。相關部門打撈起部分死豬,根據死豬的二維碼耳標鎖定了養殖戶。依照《動物防疫法》,四人被處以罰款2000元不等的行政處罰。
昨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3年全省法院審理環境污染有關案件情況。
今年全省法院一審審結22件污染環境罪案件,判處罪犯35人,最高的被判了3年6個月;依法裁定2287件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案件準予執行。
污染者面臨的不僅有民事判決賠償、強制執行行政罰金、裁定準予執行停產停業等,構成刑事犯罪的,還將被刑事判刑并追繳違法所得、判處罰金等。
比如永康胡某,今年10月在未經環保部門許可、沒有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開了一家電鍍廠,從事保溫杯電解加工,他將生產廢水直接排放到附近的小溪中。經查實后,胡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刑一庭副庭長周步青說,不過,總的來說,目前我國法律上對這類環境污染的行為處罰力度還是比較低的。“像胡某,其排放的工業廢水中,總鉻指標超過國家標準250倍,總鎳指標超過50倍,總銅指標超過60倍以上,遠遠超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3倍以上。”
十八屆三中全會針對生態文明提出,要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強調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結合今年6月19日兩高《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浙江省法院提出了從嚴審處此類案件的幾項舉措。
第一降低環境污染的構罪標準。由原本的偏重結果到偏重行為。按照環境污染刑事量刑,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污染行為才能定罪,3人以上死亡的才獲3~7年重刑,也就是,要有重大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才能追究法律責任,現在只要存在污染行為,就可以處罰。
另一個有力舉措是“舉證責任倒置”。省高院行政二庭庭長危輝星說: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都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由原告來舉證的,但是在這類環境污染案中,將由污染方來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他不能就此證明,那么原告方意見即成立。
此外,浙江省還在探索環境污染案中的公益訴訟主體,嘉興市環保聯合會成了第一個吃螃蟹的機構。但是新聞發布會現場即有記者對為什么只有環保聯合會才能成為環境污染公益訴訟主體提出了疑問。
另外,現場也有記者問到了錢塘江流域水污染事件。法官說,目前案件還未起訴到法院,但是按照兩高的司法解釋,對于這一類案件一定會從嚴處理,“在一級飲用水源地,排放或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就可能構成犯罪。”
本報實習生 朱藝藝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