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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9月9日訊 記者張維 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我國將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
征求意見稿要求完善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再由市、縣人民政府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排污單位要同時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同時,明確排污許可證發放的范圍、要求及發證機關。新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在整合現有排污申報制度的基礎上,將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總量控制、達標排放等一系列制度銜接起來。
加強重點領域大氣污染防治。針對燃煤、機動車、工業、揚塵等重點領域進一步強化防治措施,如燃煤大氣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綠色電力調度等內容;機動車船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鼓勵發展公共交通、新生產機動車排放達標評估、油品質量監管、環保召回等制度,并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高污染車輛禁行區。同時,增加了工業大氣污染防治和揚塵污染防治兩節。
突出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增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一章,經國務院批準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要統一規劃、統一標準;明確協同控制目標,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進一步提高重點區域的環保標準;實行煤炭消費的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在規劃環評會商、聯動執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區域協作機制。
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增加重污染天氣應對一章,可能發生嚴重霧霾等重污染天氣時,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氣象部門的會商結果,確定預警等級并適時發出預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應對措施。
為保證防治大氣污染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征求意見稿強化了對有關政府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追責機制,加大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有關違法行為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治以及責令停業、關閉等行政處罰。對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實行按日計罰。同時還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