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再立規矩,申請停牌須同時提交重組預案;方案特別重大需報國務院的,可申請適當延長停牌時間
昨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向各上市公司下發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三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基本情況表》,要求上市公司根據因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向上交所上市部申請股票連續停牌的,應當填寫《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基本情況表》,與停牌申請一并提交。
這份“預案基本情況表”涉及內容極為詳盡,包括重大資產重組類型、重組達到重大的標準、交易對方和上市公司的關系、重組是否將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等內容,以及重組進入上市公司的資產預計交易金額、上市公司支付方式等內容。最引人注目的是,上市公司須填寫預計董事會審議重大資產重組預案的時間。
上交所上市部有關人士稱,要求進行重大重組的公司在申請停牌時附帶提交這樣一份表格,主要目的是為了讓上市公司在申請連續停牌時就應當有一個初步的方案和時間安排,避免停牌的隨意性。這次發布的第三號備忘錄特別指出,如果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特別重大,需要事前報請國務院原則同意的,可以在承諾的停牌期限屆滿前,向上交所上市部申請適當延長停牌時間,并將相關情況在進展公告中予以披露。
另外,相關公司還需就申請停牌前公司股票價格波動是否達到《關于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第五條相關標準、上市公司是否處于被證監會立案稽查尚未結案狀態、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涉及創新、無先例事項等內容作出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