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穩妥推進我國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創業板相關配套制度,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我會起草了《關于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擬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8號)進行修改。
現將《關于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于2009年4月24日之前反饋至中國證監會。
聯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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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sun_py@csrc.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中國證監會
郵編:100140
附件:
1、關于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說明
2、《關于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關于修改《證券發行上市
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證券市場實施保薦制度的情況
保薦制度是為適應核準制的變化要求,對證券發行上市建立市場約束機制的重要制度安排,自2004年2月實施以來取得了積極成效。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第11條規定:“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要求實施了對保薦人的資格管理,并不斷因應市場需要完善保薦制度。2008年10月17日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保薦辦法》共七章八十三條。《保薦辦法》的實施對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可持續發展,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利于形成市場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擔風險的局面。
二、創業板實施保薦制度的安排
根據創業板市場建設總體安排,考慮到創業板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業務組織和協調等方面與主板總體一致,保薦的原則、理念和內容也與主板沒有明顯差異,創業板執行現行的保薦制度。但考慮到創業企業的特點,為更好地發揮保薦制度的作用,強化市場約束和風險控制,擬對《保薦辦法》進行適當修改,一方面加強保薦人對創業板發行上市的責任,另一方面,對創業板不適用的個別條款做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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