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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近日發布《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業務轉讓的基本原則、受讓方保險公司的資格條件等進行了具體規定。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此舉旨在完善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使市場資源實現更優化更合理的分配,同時暫行辦法強調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于對保險市場秩序的維護。
自愿轉讓行為將自10月起獲得規范
保監會8日消息稱,為規范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保監會已于近日頒布《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將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轉讓,是指保險公司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將其經營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業務自愿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的行為。保險業務轉讓制度是保險市場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保監會稱,在保險業改革實踐中,保險公司轉讓其全部業務的情況已有發生,對其進行規范確有必要。
南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朱銘來表示,保險公司通過業務轉讓,達到自愿退出保險市場或者剝離部分保險業務的目的。這種自愿轉讓不同于《保險法》規定的強制轉讓,而是保險公司自身一種主動的選擇。也就是說,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被撤銷或者破產情形下發生的保險業務轉讓,因償付能力不足而被監管機構強制要求的保險業務轉讓,都不適用該《辦法》。
《辦法》明確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應當經保監會批準,確立了保險業務轉讓應當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設定了保險業務轉讓雙方在業務轉讓過程中應當承擔的義務,限定了接受方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一系列資格和條件,同時明確了審批流程,對申報材料進行了細化,并規定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征得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同意后,方可實施保險業務轉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