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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于《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防范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我部起草了《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商務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com.gov.cn/?4085796887=889689123)進入“征求意見”點擊“《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tf_liutong@mofcom.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條法司,郵編:100731。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3年5月17日。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防范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現貨市場,是指經依法設立或者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臺。
第四條 從事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商品現貨市場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接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加強業務培訓,建立高管誠信檔案,調解投訴和糾紛等。
第二章 商品現貨市場
第六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堅持為實體經濟服務、為商品流通服務的宗旨。
第七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建立健全交易規則、市場管理、信息服務、風險控制等各項規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遵守《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中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公開交易規則和其他管理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交易規則和管理制度,應當提前公示。
第十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一條 商品現貨市場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商品現貨市場不得開展法律法規禁止的交易活動,不得限制交易者正當經營活動,不得阻礙和限制公平競爭。
第十三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市場風險。
第十四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采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商品現貨市場禁止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客戶資金。
第十五條 鼓勵商品現貨市場實時記錄商品交易、結算、交收等相關信息。建立電子檔案的,應當保存5年以上,保證電子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六條 鼓勵商品現貨市場創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設節能環保、綠色低碳市場。
第十七條 鼓勵商品現貨市場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建立互聯網交易平臺,實行網上銷售。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八條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協議交易;
(二)單向競價交易;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辦法所稱協議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以實物商品交收為目的,采用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約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交收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單向競價交易,是指一個買方(賣方)向市場提出申請,市場預先公告交易對象,多個賣方(買方)按照規定加價或者減價,在約定交易時間內達成一致并成交的活動。
第十九條 已簽訂現貨合同的轉讓、變更或者撤銷,應當由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解決。
第四章 交易對象
第二十條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對象包括:
(一)實物商品;
(二)以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象。
第二十一條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實物商品,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擔保責任的法律法規,并符合現行有效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實物商品交易價格。
未經商品現貨市場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品現貨市場名義發布市場交易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現貨市場的行業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全國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工作。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涉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依法由人民銀行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年度經營信息。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完善各項工作制度。發現問題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商品現貨市場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商品現貨市場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市場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違法行使職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