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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北京市工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政策實施細則
為促進本市工業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增強實體經濟競爭力,擬對工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增量部分給予貼息政策支持。為規范貼息資金使用,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范圍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工業企業可申請流動資金貸款貼息: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和結算在本市、納入本市工業統計范圍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企業工業總產值保持增長或降幅低于上年,且單位產值能耗指標低于上年;
(三)企業主營業務范圍符合本市產業政策、中長期工業發展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等有關規定;
(四)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相比上一年度增量500萬元(含)以上,且發生貸款均與銀行正式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二、測算方法和貼息標準
對一般企業符合條件的流動資金貸款增量部分給予1%至3%的貼息支持,最高支持額度原則不超過500萬元。對本市工業經濟平穩增長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可提高貼息比例和最高支持額度。
流動資金貸款增量指企業申請貼息年度的流動資金貸款總量相對于上一年度增長的部分。流動資金貸款總量計算公式如下:
流動資金貸款總量=Σ流動資金貸款實際發生額*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由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企業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理時間:企業可于每年2月15日至2月28日,申請上一年度貸款增量的貼息,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報送地點: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規劃處(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東街6號院3號樓,528房間)。
(四)申報材料:以下書面材料一式一份,并加蓋企業公章:
1、《企業流動資金借款明細表》、《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申請表》(同時報送電子版);
2、經年審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稅務登記證;
4、企業近三年度審計財務報告(如不能提供貼息年度審計財務報告,可提供同期財務報表);
5、企業前兩年所有存續借款和新發生借款所涉及的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含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審查后返還企業;
6、上述借款合同項下涉及的每一筆借款資金到位憑證和還款憑證,即由銀行出具的收款回單和還款回單(簡稱銀行回單);
7、由銀行出具的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報告詳細版及《貸款業務明細表》(各銀行均可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管理系統查詢打印),要求報告出具時間在申報年度的2月1日至2月28日之間。
(五)其他說明:為便于企業自行測算流動資金貸款增量,每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間,企業可在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門戶網站(www.bjeit.gov.cn)自行下載“流動資金貸款增量測算表”。
四、資金審批和撥付程序
(一)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統計局共同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二)資金審批和撥付程序根據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三)企業收到貼息資金后,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作帳務處理。
五、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
(一)貼息資金來源為北京市工業發展資金。
(二)貼息資金可用于支付銀行利息或企業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支出。
六、監督管理
(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統計局負責對貼息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
(二)如出現企業弄虛作假申請或違反規定使用貼息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
七、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1:《企業流動資金借款明細表》
附表2:《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