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1995年11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扶貧開發工作,保障和促進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盡快改變貧窮落后面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貧困地區,是指國家和自治區認定的貧困縣以及非貧困縣的貧困鄉、村。
第三條 貧困地區應當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堅持開發式扶貧的方針,在國家和自治區的扶持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依靠科技進步,開發利用資源優勢,發展商品生產,解決溫飽進而脫貧致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幫助貧困地區群眾脫貧致富,全社會負有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參與和支持扶貧開發工作,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管理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扶貧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扶貧開發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搞好扶貧開發工作。
第六條 貧困地區應當充分利用本地的資源優勢,重點發展直接解決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相關的加工業;推行“規模開發、集約經營、市場掛鉤”的方式,開發名特優稀產品;興辦農工貿一體化、產供銷一條龍的扶貧經濟實體,采取個體、集體、私營、股份合作等多種所有制形式,興辦資源、技術開發型和勞動密集型的鄉鎮企業。
第七條 貧困地區應當有計劃有組織地發展勞務輸出,合理、有序地安排勞動力。
第八條 對大石山區、庫淹區缺乏必要生存條件的特別貧困人口,有計劃的實行移民安置。
第九條 自治區采取優惠政策鼓勵沿海和發達地區使用技術、資金、設備參與貧困地區的資源開發,興辦企業;鼓勵外商和港、澳、臺同胞到貧困地區投資,興辦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 貧困地區可通過土地有償租用、轉讓使用權等方式,加快荒地、荒山、荒坡、荒灘、荒水的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