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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的實施管理辦法財教[2006]4號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除學雜費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國發[2005]4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享受免除學雜費政策的對象包括:在農村地區(含鎮)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學生;在農墾、林場等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學生;在縣城所在地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貧困家庭學生。中央免學雜費補助資金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4年度教育事業統計公報學生數為準計算。免學雜費補助標準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一費制”文件中農村中小學學雜費(含信息技術費、取暖費)標準,按中檔就高原則逐省份核定。
第三條 免學雜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和地方分擔比例分別為:西部地區8∶2,中部地區6∶4,東部地區除直轄市外,按照地方財力狀況,分省確定中央和地方分擔比例。東部地區未享受中央補助的省份,其免學雜費資金全部由地方財政承擔。地方財政承擔的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根據國發[2005]43號文件精神,由省級財政負責統籌落實,并制定省以下具體分擔辦法。
第四條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免收學雜費政策按區域分步推進。自2006年春季學期開始,西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免收學雜費;2007年春季學期開始,中部地區和東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免收學雜費。第五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是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財政必須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并全部用于學校公用經費開支,嚴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流、滯留、擠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財政要根據農村中小學校在校學生數和學雜費標準,將免學雜費補助資金足額納入本級預算,按規定及時撥付,不得先免后補,并確保按照規定用途和標準使用。免學雜費政策實施情況和各學校公用經費安排情況,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免學雜費補助資金由縣級財政直接核撥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農村中小學校,不得下撥到鄉鎮。
第七條 免收學雜費政策實施后,各級財政原來安排的中小學預算內公用經費要繼續保留,嚴禁將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沖減、抵頂財政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撥款。
第八條 免收學雜費政策實施后,學校只能按“一費制”規定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兩項代收費項目和寄宿學生住宿費。自2009年春季學期開始起,取消寄宿制學生住宿費。學校和教職工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學校代學生購買課本、作業本,應據實結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嚴禁收取如手續費等任何形式的服務費。違反者按亂收費嚴肅處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門領導和學校校長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教育等部門要加強對免收學雜費政策的監督檢查,確保免收學雜費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教育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財政部 教育部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