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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后學費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11]510號)
第一條為鼓勵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提高兵員征集質量,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等學校在校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補償,退役后復學的原高校在校生實行學費資助。
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學費補償必須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中高等學校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央部門和地方所屬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第四條本辦法中高等學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在讀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在讀生(以下簡稱高校在校生)。
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定向生、委培生,國防生以及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內。
第五條被批準入伍的高校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能夠完成學業具備畢業資格的,按照高校應屆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辦理;暫不能夠完成學業不具備畢業資格的,按照本辦法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辦理。其資格認定由學生所在高校負責。
第二章 補償、代償和資助的標準、年限及方式
第六條國家對每名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金額,按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計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
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代償。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后,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七條 應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復學后,可以按規定申請獲得學費資助。
國家對申請學費資助的退役復學的高校學生每學年資助學費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每學年學費標準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額進行資助;每學年學費標準低于6000元的,按照實際學費收費金額進行資助。
第八條國家對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年限標準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應達到的學制規定年限,即是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復學后應完成的學制規定年限,即是學費資助的年限。
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在校生,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實際學習時間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學習時間或碩士已學習時間計算,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其以前專科學習時間或本科學習時間不計入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中職高職連讀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按照高職階段實際學習的時間計算。退役復學后學費資助的期限,為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剩余期限。復學后繼續攻讀更高層次學歷不在資助范圍之內。
第九條國家對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則和金額,在學生入伍時實行一次性補償或代償;退役復學后學生學費資助,實行一次性申請、一次性審批,經費一次性撥付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