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十一五”開局年,2006年顯然已被賦予了多重意義。從宏觀調控角度看,已經有專家冠之為“房地產調控年”。在這一年里,中央出臺了《國六條》及其配套的“十五條”細則,使得多年未見明顯成效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有望落實到位。而從改革的角度看,2006年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稱為“稅制改革年”,因為在這一年里,實施了25年之久的“800元個稅起征點”成了歷史。從元旦那一天起,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一倍,逾七成工薪收入者不用交納個稅了。同樣是在這一年,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2006年中央“一號文件”)的精神,農業稅在全國范圍內被取消,廣大農民徹底擺脫持續2600多年的“納皇糧”歷史。
除了個人所得稅和農業稅之外,另外兩個重要的稅改政策最近又成為社會的熱門話題。一是“兩稅”合并。一位財政部領導人日前表示,“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有望于今年8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最快將于明年通過”。企業所得稅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并,推出統一的所得稅法。這表明,多年懸而未決的內外資統一稅制改革已經進入快行道了。二是企業所得稅。7月3日,東北三省一市(黑、吉、遼三省及大連市)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的2年期限已滿。下一步增值稅由生產型轉向消費型的改革是在全國迅速鋪開,還是繼續試點下去?就成了一個需要盡快作出決斷的問題了。目前,有關部門顯然還沒有就此問題作出一個結論。
這一切都表明,我國稅制改革已經開始進入了一個敏感時期?,F在,擺在我們面前的是兩條路:一是進入稅改深水區,直接對所得稅和增值稅展開雙重攻關;二是繼續進行稅改外圍戰,為將來攻關創造更好的條件。那么,最終到底會走哪條路?
稅改重心由總量轉向結構
我國稅收制度平均每10年左右就要經歷一次大變革,歷次重大稅改發生的年份分別為1953年、1963年、1973年、1983年和1994年。其中,1994年的變革具有歷史突破性意義。按照“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 16字原則,初步建立了以所得稅、流轉稅為主體,其他稅種輔助配合的復合稅制體系,提高了“兩個比重”(即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并為公共財政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最新一輪的稅制改革則是起始于2003年,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被高度濃縮為“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這“12字原則”雖然只是1994年“16字原則”框架下的技術性變革,但是其變革力度非常巨大。
與1994年稅改相比,新一輪改革的重心發生了顯著變化。為了提高“兩個比重”,當年改革的一個重點就是強化稅收的財政功能。從1994年到2003年,全國稅收占GDP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占總財政比重每年均大約提高了1個百分點。2003年以后,盡管兩個比重還在持續上升,但是財政收入總量已經不再是稅制改革的重心了。
拉弗曲線示意圖
關于這一點,可用拉弗曲線來加以說明。根據拉弗曲線,可以知道:一是高稅負不一定能取得高收入,而高收入又不一定要實行高稅率;二是取得同樣多的稅收,可以采取兩種不同的稅率,如圖中的A點和B點,C點和D點,稅收收入是相等的,而A點和C點是高稅率,B點和D點是低稅率,也就是說適度的低稅負政策從當前看可能會減少政府的收入,但從長遠看卻可以刺激生產,擴大稅基,最終有利于政府收入的增長;三是宏觀稅負與稅收收入以及經濟增長之間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從理論上說應當存在一種兼顧稅收收入與經濟增長的最佳宏觀稅負水平,并應以這個最佳宏觀稅負水平作為稅制設計的依據。
那么,我國宏觀稅負水平的合理區間在哪里,盡管不同的學者給出了不同的答案,比如有:18%~22%、14%~23%、18%~24%以及20%~22%等等,但總體看,還是具有很大的共性,即宏觀稅負不宜超過25%,也不宜太低。而從實際情況看, 1994年我國不含社保基金的宏觀稅負為10.63%, 2005年為16.18%。含社保基金的宏觀稅負1994年和2005年分別為12.17%和19.95%。
總體看,含與不含社會保障稅的我國宏觀稅負大體都處在學者們給出的合理區間范圍之內。在這種背景下,稅制結構替代宏觀稅負成為稅制改革的一個重點自然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
當前面臨的制約與對策
自2003年以來,新一輪稅制改革已經展開了2年多,除了農業稅被提前取消和增值稅轉型在東北進行了試點之外,有關部門在調整個人所得稅和消費稅等方面也作出了一些成績。但總體而言,迄今為止所取得的進展與預期目標相比還有一定的距離。這一方面是由于稅制改革直接影響到利益的分配格局,必然受到利益受損方的抵觸,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現有的稅制本身也存在著許多缺陷,影響了改革進展。
稅外負擔比較重
盡管說名義上我國的宏觀稅負并不高,某種程度上講還略微偏低,但許多企業感覺負擔比較重,其原因在于稅外負擔沉重。根據有關專家的估算,加上可統計的政府各項收費和名目繁多的制度外收費,費占稅收收入(制度內)的比重在2/3左右甚至更多。即從宏觀稅負水平來看,存在著名義稅負偏低、實際財政負擔過重的問題。從微觀稅負水平(指每個稅種的實際征收率和繳納率)來看,則存在著法定稅率偏高、實際負擔率偏低的問題。目前我國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如果換算成國外可比口徑,即換算成消費型的增值稅,則稅率高達23%,高于西方國家(一般在20%以下)的水平,企業33%的所得稅率也比其他國家高。考慮到近年來各國普遍降低主要稅種稅率的情況,中國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主要稅種的稅率已經顯得偏高,而稅務機關的實際征收率和納稅人的實際負擔率并沒有那樣高。兩種高低不匹配的情況,一方面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難度,一方面使稅收制度的嚴肅性受到了損害。
間接稅與直接稅的比例不合理
盡管“十五”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變化,直接稅的比重有所上升,間接稅的比重有所下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從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國內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流轉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從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間接稅比例高、直接稅比重低的格局并未發生本質變化。由于現行稅制中流轉稅占稅收收入比重過大,造成原先確定的流轉稅與所得稅“雙主體”的稅制模式名不符實,不利于充分發揮直接稅的宏觀調控作用。同時,在具體稅種的設置方面也有不少問題:有些稅種重復設置,有些稅種性質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稅種已經或者將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義,該廢止的沒有廢止,該合并的沒有合并;有些國際上通行、中國也應當開征的稅種沒有開征。另外,地方稅制度也很不完善,中央稅與地方稅的劃分也不夠合理等。
稅收負擔的公平性亟待加強
從稅收負擔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國目前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兩套不同的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制度,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對不同地區的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對城鄉實行兩套稅制,個別稅種存在著對外國產品的非國民待遇,稅率、稅收優惠和費用扣除標準不同。結果使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稅收負擔存在較大差異,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也不利于企業之間開展公平競爭,現行稅制未能充分體現公平競爭和國民待遇原則。另外,由于直接稅特別是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以及遺產稅和贈與稅具有較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稅收入比重過低,尤其是來自所得稅類的比重過低,必然會影響稅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發揮,影響我國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進程。
稅種設計不夠完善
現行稅制中,主體稅種不夠完善主要表現為: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影響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也加大了這兩個稅種的征管難度;生產型增值稅不僅無法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進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偏小,調節力度不足;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之間存在重復課稅和避稅漏洞;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項計征模式,稅率和費用扣除方法不盡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難以充分發揮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地方稅體系建設滯后,不利于保證地方政府履行職能的需要。
此外,在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稅收管理和稅收法建設等方面,也存在著不少問題需要解決。
為了逐步解決上述問題,有關部門一方面需要繼續貫徹既定的改革方針,尤其是注意完善和調整稅收種類及其結構,加大稅制規范力度;另一方面則需要根據當前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做一些適當的政策調整。
首先,根據優化稅制的原則,強調公平與效率的兼顧。優化稅制的原則,通常歸結為三項:財政原則、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在當前財政原則不再列入考慮范圍之列的情況下,公平與效率兼顧則是最好的稅制了。一般而言,效率型稅收政策更能促進經濟增長,而公平型稅收政策則更有益于社會穩定。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收政策取向與我國整體“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經濟發展戰略基本一致。然而,我國當前個人收入分配差距較大,并呈擴大之勢,客觀上要求稅收政策更多地關注公平的問題。所謂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指政府征稅要使各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這意味著:一是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相同的稅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對待條件相同的人,稅收不應是專斷的或是有差別的,要做到橫向公平。二是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量不同的稅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對待條件不同的人,也就是所謂的縱向公平。實證研究表明,在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尚未突破人們的承受限度之前,隨著分配差距的擴大,其對經濟效率的激勵作用會逐漸加強,主要表現為一種正效應。然而,一旦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突破了人們的承受限度,隨著分配差距的擴大,其對經濟效率的激勵作用則會逐漸減弱,社會成員之間的內耗會大幅度增加,主要表現為一種負效應。從當前情況來看,強調稅制公平與效率的兼顧比任何時候都更具現實意義。一般而言,直接稅通常用以調節和解決公平收入分配問題;而間接稅更能體現政府的效率目標;雙主體的稅制結構則致力于實現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之間的平衡。
其次,根據“十一五”規劃提出的“建設和諧社會”要求,建立與完善和諧稅制。所謂稅收的和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稅收征收與納稅人之間的和諧;二是稅收要為和諧社會的構建創造條件。為此,要把建立以納稅人為主導的稅制作為中國稅制改革的長遠的理想目標。因為以納稅人為主導的稅制是最符合征納稅人行為規律的稅制,也是動力機制和信息機制最健全的稅制,運作成本最低的稅制。同時,擺正征納稅人的關系,在征納稅人關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上體現公正的總原則。所有的納稅人服從稅收權力的強制,在稅法面前做到所有的征納稅人都是平等的。另外,要保障納稅人的權利,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從征稅的依據及政府與納稅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分析可以看出,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稅收發展的普遍特征。事實上,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很早就開始認識到政府與納稅人的這種權利義務平衡,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要使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保持穩定和健康,也就是說,為了能夠確保政府合理征稅并有效提供公共產品,就必須強調保障納稅人的權利。這樣,增加政府行為的透明度,特別是政府披露相關信息的及時性和完整性就顯得十分必要。
另外,為了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兩方面的工作必不可少:一是建立和諧的稅收體系。創建和諧的稅收體系來調節公眾資源的合理分配,積極應用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按照不同地區資源、能源、人才科技、地域自然條件等狀況,研究稅收調節政策,進一步改進國民收入區域分配格局,縮小區域經濟發展差距,促進區域經濟協調平衡發展。二是建立綠色的稅收體系。調整完善廢舊物資稅收政策,促進資源綜合利用;調整完善環境保護稅收政策,促進社會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調整完善資源稅收政策,促進資源的節約、綜合利用與可持續發展;調整完善消費稅收政策,促進消費結構的調整等。三是處理好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在任何一個實行分稅制的國家,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權關系都是一個非常重要和敏感的問題??偟膩碇v,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其財權都應與其事權相對應,在公共財政改革的框架下,既要保證中央政府行使職能,又要充分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和提供相關公共服務的積極性。
下一步稅改:單兵突進,還是齊頭并進?
與以往歷次的“一攬子”改革相比,新一輪稅制改革一個最大的不同在于稅改將分階段分稅種地推進。其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被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首先進行改革。而個人所得稅和物業稅等稅種的改革也將適時推進。
這一制度安排主要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因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是國內最大的兩個稅種,扮演著“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要角色。如果它們沒有改革到位,其他稅種的改革將嚴重受到影響。二是因為其他稅種的改革本身也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制約。比如說,個人所得稅改革需要多種措施相配套,其中包括盡快建立全國個人收入管理信息系統,財產申報制度,提高收入貨幣化程度,以及減少現金流轉;消費稅的開征與“十一五”時期鼓勵居民消費的宏觀調控政策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沖突;物業稅屬于財產稅的范疇,但迄今為止我國在開征財產稅方面還存在著制度性空白。三是這兩個稅種本身就急需改革。以內外所得稅合并為例,它不僅是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合并,而且還能消除內外資企業在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多個方面的不平等。
內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合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緊迫性,在經過多年的爭論之后,目前各界基本達成共識。財政部有關官員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8月份將開始審議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如果草案在今年8月提交人大審議通過后,將在明年3月提交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順利的話,有望在2008年開始實施。
與此同時,增值稅的改革則來到了一個重要的關口。兩年前,為了實施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戰略,中央在東北進行了增值稅轉型試點改革。在8個行業中,企業新增機器設備投資應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從年度應納稅額實現的增長中享受抵扣優惠。這一改革試點定下的期限是2年,到今年7月期滿。那么,下一步增值稅由生產型轉向消費型的改革是在全國迅速鋪開,還是繼續試點下去?就成了一個需要盡快作出決斷的問題了。
初步歸納,主張在全國迅速鋪開的理由主要有4條:一是增值稅轉型試點改革為時已長,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具備了向全國鋪開的條件。二是如果試點中沒有發現明顯難以改正的缺陷,試點過后即在全國鋪開符合慣例。三是一部分地區試點,而另一部分不試點,將會導致抵扣鏈條的復雜和混亂,部分企業將從非試點區遷往試點區,從而人為地造成產業布局的扭曲,不利于資源在全社會范圍內優化配置。更有稅務局部門的專家指出,即便是在試點地區,一些企業集團的下屬企業,有的享受抵扣,有的不享受抵扣,各種形式的避稅、騙稅行為容易滋生,將使稅收征管難度增加。四是試點時間如果繼續拉長,部分地區可能由于長時間內處于非試點地區,無法享受“抵扣優惠”,大量企業可能會因此遷移,造成當地產業出現的“空心化”現象。
主張繼續試點的依據主要有4條:一是前不久,按照國務院剛剛下達的有關中部崛起的文件,文件中指出,在東北地區實施的優惠政策應當延伸至中部。因而,如果將中部地區作為新的試點地區,合乎中央的政策。二是東北地區情況與全國其他地區有較大不同,因而有必要在其他地區進一步試點。中部地區在許多方面相對而言更接近全國平均狀況,因而在中部地區進行新的試點,豐富經驗,將更有利于未來在全國推廣。三是推進增值稅轉型,短期內將導致財政稅收減少。如果擴大試點范圍,而不是全面推行,國家財政方面所面臨的壓力將相應減小。四是推進增值稅轉型有利于減少企業投資成本,如果在全國全面推開,有可能會導致本來反彈就已經強勁的固定資產投資由“過快”走向“過熱”,對宏觀調控政策產生負面影響。
上述兩方意見顯然各具道理,也各有缺陷。比如說,有關部門認為全面推開改革,會帶來財政壓力。但是,東北地區的財政收入每年因為試點產生的損失大約在40億元左右。有人推算,如果參照東北試點在全國推開,并仍限于在八個行業進行增量抵扣,則稅收減少約為400億~500億元;倘若在全國全行業鋪開,并將抵扣范圍擴大到全部固定資產投資,則至少減收700億元。但是,去年我國財政增收規模就在5000多億,今年財政收入增幅仍比較高。在此情況下,減收700億元的代價完全可以承受。
盡管如此,我們還是認為,增值稅改革不妨繼續試點下去。關鍵原因在于,一項政策的出臺需要遵循政策的適應性原則和協調性原則。作為一項長期性制度,稅收制度一經確立,就立刻成為社會經濟制度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它與社會經濟相互適應的程度不僅決定了其運行效率,也決定了需要支付社會經濟成本的規模。為了避免社會經濟成本的過度支付,稅制不可隨意、經常地進行。而一旦改革也需要盡量減小對社會經濟穩定運行帶來的影響。增值稅改革除了需要與前面提到的宏觀調控政策配合之外,同時還需要與兩稅合并政策相配合。從現在情況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最快明年就將推出,如果屆時和增值稅改革合在一起,一并推出,更有利于政策平穩推進。
另外,從國際經驗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往往也需要經過較長的過渡期。比如,荷蘭從1969年開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到1973年才真正完成。其間的四年對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實行分年度逐步抵扣,抵扣比例依次為30%、30%、60%和67%。
總之,繼續擴大增值稅試點的區域和行業范圍有利有弊,總體上利大于弊。但任何急于求成、單兵突進的做法都可能帶來較大的社會經濟成本,因而穩步試點、推進,逐步規范稅制可能是現實的選擇。
有關政策建議:推進依法治稅,營造法治公平競爭環境
一是嚴格稅收執法。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與程序執行好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二是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完善稅收執法崗責體系,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健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三是嚴厲查處偷稅、騙稅行為,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營造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維護社會正義。
征收社會保障稅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已取得很大進展,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已由企事業單位自行提取管理轉變為社會化征繳和管理。這對于深化國企改革,消除勞動力合理流動的障礙,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社保費征繳工作仍存在不少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為體現公平原則、體現強制性和規范性、降低征收成本、更好地與國際籌資方式接軌,改社會保障費為稅,建立社會保障稅制度勢在必行。從國際上看,社會保障稅是以納稅人的工資和薪金所得作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收,是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資金來源,是實現公平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同時,社會保障稅作為直接稅的主力稅種,可以大大提高我國直接稅的比重,有利于稅制結構的優化。
完善中小企業稅收政策
我國作為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稅收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國的稅收政策在總體上并沒有把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提到應有的戰略高度,主要表現在:一是政策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二是稅收優惠政策方式單一,范圍窄,間接優惠少,造成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受到限制。三是現行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涉及稅種太少,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限制了稅收對中小企業的調控范圍和調控力度。四是現行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忽略了與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從而難以構建起完整的中小企業政策支持體系。根據我國的國情并借鑒國外經驗,可以考慮采取以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一是完善現行的增值稅制,改進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規定和管理辦法,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二是在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的過程中,應當充分體現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扶持措施。三是通過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扶持體系的建立與健全。四是優化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服務體系,構建完善的中小企業稅收服務體系,減輕中小企業納稅的履行成本。
制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稅收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結合當前我國科技稅收政策措施的現狀以及借鑒國外的經驗,應該調整和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首先,考慮在我國應有一部稅收促進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的專門法規,用法律形式把稅收促進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的宗旨、原則、主要內容等確定下來。其次,加快研究和制定鼓勵企業自主研制、開發和推行高新技術的稅收政策,尤其要鼓勵非高新技術企業對高新技術的自主開發。同時,政府在制定和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時,必須加大對傳統產業高技術化的稅收優惠力度,以提高傳統產業的技術水平,使傳統產業高技術化的步伐趕上當前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步伐。
另外,在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化還沒有完成之前,可以在消費稅和營業稅方面多做些文章,適當調整征稅范圍和稅率,改進有關計稅方法。
○2006年可稱為“稅制改革年”,稅改的重心由總量轉向結構,分階段分稅種地推進改革。其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被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首先進行改革,而個人所得稅和物業稅等稅種的改革也將適時推進
○增值稅改革不妨繼續試點下去,繼續擴大增值稅試點的區域和行業范圍有利有弊,總體上利大于弊
○征收社會保障稅,改社會保障費為稅,既體現公平原則、體現強制性和規范性,同時能降低征收成本、更好地與國際籌資方式接軌,可以大大提高我國直接稅的比重
○完善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制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統一企業所得稅----合并內、外資企業適用的兩套企業所得稅法,確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對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適當提高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對農業、高科技、環保等予以適當的稅收傾斜。建立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所得稅優惠新格局。
完善增值稅制度----改革增值稅制度,實現增值稅轉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在部分行業和地區試點之后,將消費型增值稅制向全社會推廣。
優化個人所得稅----改革現行分類稅制,建立支付所得的單位與取得所得的個人雙向申報納稅制度,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按統一的累進稅率實行;繼續實施分項征收的項目包括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稅率實行),調整稅率級距,適度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水平。
完善消費稅----根據經濟發展和消費結構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征收范圍。將對資源環境危害較大的產品納入征稅范圍,對稅率明顯偏高的部分應稅品目適當降低稅率水平,形成更為合理的稅率結構和稅負水平。
健全地方稅----清理收費,簡并稅種。進行稅費改革,把一部分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轉為稅收。完善地方稅種,擇機合并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建立統一的物業稅,建立以財產稅和行為稅為主體稅種的地方稅體系。
改革農業稅制----逐步實現城鄉稅制統一,從制度上保證農民負擔不再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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