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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其中明確了哪些領導干部要對當地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承擔責任,如何界定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損害,以及不同領導相應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這雖然是試行辦法,但體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重大轉變,反映了我國真正地把青山綠水也看作是金山銀山,至少是給各級領導上了一道“緊箍咒”,增強了各地在經濟發展進程中對資源環境保護的約束力,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強有力的手段。
長期以來,我國各地曾過度崇拜GDP,甚至不惜以犧牲當地的生態環境為代價,掠奪式地利用當地稀缺資源,盲目追求經濟高速增長,造成日益嚴重的資源環境問題,不僅直接損害當代人的健康,而且也對子孫后代極不負責任。
以過分犧牲資源環境為代價實現經濟高速增長,盡管原因很多,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各地主要領導對資源環境保護責任不明確,或者沒有追究領導破壞資源環境和生態平衡的責任,導致嘴上說要重視資源環境保護而實際上領導根本沒有把資源環境保護當回事的尷尬境地。引進一個工業項目,經濟增長了,當地財政充裕了,政府日子好過了,是領導的政績,而引進的項目污染了環境,耗竭了自然資源,與領導無關,這種只有對經濟增長的激勵而沒有對資源環境保護的約束機制,最終只會顧此失彼,粗放的增長,生態環境的破壞,普通百姓和子孫后代深受其害。
筆者曾經在中部某糧食主產區農村調研,當地從東西部產業轉移對接項目中引進一個紡織企業后,大量消耗地下水,而且直接向地下排放工業污染水,村民意見很大,極其反感。當筆者完成調研準備離開農戶家時,村民們強烈要求幫助他們“管管”這事。村民們說不僅井中的水越來越少,對生產生活的不利影響日益明顯,而且從井中抽上來的水有氣味,這是過去沒有過的。到了晚上,企業開工后連空氣都有令人不舒服的氣味。村民們說多次向主管部門和領導反映,但都不了了之。而接待我們調研的地方政府領導則振振有詞地說,當地經濟增長速度實現了多少,財政收入增加了多少。村民與地方領導對引進工業項目所帶來影響的評價截然不同。按理說,政府是代表老百姓利益的。為什么出現政府與老百姓的訴求不同,就是因為過去沒有追究地方領導對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
過去,政府主管部門也對生態環境進行監管,但可能是政府主管部門以罰款污染企業代替制止染污企業對生態環境的進一步破壞,造成污染企業一邊交納罰款一邊繼續污染環境,因為交納罰款比治理污染在經濟上更合算?!饵h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印發,明確了地方領導要對生態環境破壞承擔最終責任,這意味著生態環境破壞不僅僅是污染企業的事,也關乎到領導的職責,有助于從根本上避免先發展后治理事件的發生。
(李國祥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