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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2011年度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辦金[201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做好2011年度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資金審核管理工作,結合《關于調整完善專員辦日常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辦監[2012]7號)的有關要求,現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辦監[2012]7號對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日常監管事項的調整,各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審核本省(區、市)縣域金融機構2011年度獎勵資金申請后,需轉請專員辦抽查并出具審核意見,一并報送財政部。2011年度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年度決算,可不附專員辦審核意見直接報送。
二、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做好與專員辦的溝通協調,結合兩項財政資金監管方式的完善,及時相應調整審核工作機制和流程,確保2011年度資金審核工作的順利進行。省級財政部門要配合專員辦,盡量提高對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申請的抽查比例,提高審核覆蓋面,同時盡快研究兩項財政資金的事后檢查制度,避免監管缺位。
三、各市、縣級財政部門要把好前置審核關,對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報送的獎勵資金和貼息資金數據進行認真審核,不符合規定的要據實剔除。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及時高效、保質保量地完成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審核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決算編制工作,確保各項數據真實準確。
四、各級地方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資金使用監督約束機制,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在日常監管、資金審核以及事后抽查等過程中發現有機構或個人違規套取財政獎勵資金或貼息資金的,要及時采取責令糾正、追回相關資金等措施。
五、財政部將結合各地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對獎勵資金和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對虛報數據套取財政資金的機構或個人,將在追回虛報冒領資金的基礎上,取消其一段時間內獲得獎勵或貼息的資格,情節嚴重的將追回以前年度的已撥資金;對把關不嚴、違規操作、截留中央財政資金的地方財政部門,視情節暫停其試點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
特此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