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在法律上賦予農民對宅基地的永久性用益物權,在此基礎上對宅基地管理制度進行改革,對整個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革乃至農村社會都可能產生根本性的影響――
農村宅基地轉讓可成農地改革突破□
9月5日,經濟學家厲以寧在《人民日報》海外版撰文指出:應鼓勵支持各地探索宅基地流轉和抵押的辦法,在法律上確認農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利變成事實上的長期權利,賦予農民對宅基地的永久性用益物權。
厲以寧已經講到宅基地的流轉對于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展、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和加快城鎮化進程的意義,但他的建議是從發展農村金融的角度提出的。實際上,更重要的可能是,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將成為整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個突破口和契機。
據了解,宅基地管理制度已在重慶和成都進行試驗。當地政府給農民發放了宅基地使用證和承包經營土地使用證,以引導土地流轉,實現土地規模經營。在我看來,對承包地的流轉不妨積極試驗,但需要相對謹慎、審慎一些,但宅基地不一樣,大力引導和推動農民宅基地的轉讓不太可能形成太大風險,理由是:
第一,宅基地的轉讓主要在有條件轉讓的農民中發生,宅基地擁有者會自行規避風險。許多農民事實上已進城居住、就業,其在農村的住宅早已不再居住,如果國家允許和鼓勵轉讓,這部分農民就會兌現宅基地的收益。或許這一示范還會影響到農村的鄰居,但后者不太可能在沒有另外的去處的情況下將自己的宅基地轉讓――農民有這樣的理性。當然,在政策層面上依然需要設置必要的“防火墻”,以防止這種風險的產生。
第二,能夠因轉讓宅基地而產生較大收益的,主要在城市郊區。這些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水平比較高,城市化的推進不僅提升了土地的價值,也為這些地方的農民帶來了較多就業機會。在真正容易產生風險的偏遠農村,基本上不存在宅基地轉讓的市場需求,也就是說,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全可以從有條件的城市郊區開始并逐步推進,從而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
不僅如此,對宅基地管理制度進行改革對整個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革乃至農村社會,都可能產生革命性的影響。這種革命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一方面,已經進城的農民,在轉讓宅基地的同時,一般也會轉讓承包地。如此一來,在農民進城較多的地方,土地就可以向種田大戶手里集中,從而為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創造條件――只要出現這樣的種田大戶,還會促成附近中小農戶承包地的流轉,從而為農民轉變為農業工人創造條件。另一方面,宅基地轉讓的受讓方,可能是本地農民,但來自城市的居民將越來越多,條件是,在目前有大量城市居民到郊區農村違法購房的情況下,國家應盡快改變禁止城市居民購買農民宅基地的規定。越來越多的城市居民到農村購房居住,必然帶動農村服務業的發展,從而促成一部分農業人口進入非農產業,進而轉讓出承包地。較多城市居民來到農村與農民混居,還會促進農村公共服務水平的提高。同時,較多農村宅基地的轉讓將帶來農村房地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并帶來一些適應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其他項目。
如此一來,我們可以設想,在大中城市的周邊遠近郊區就會逐步形成一些城鄉居民混居的聚居區,而且還可能吸引一些來自更遠地區的農民。這里的居民可能還是以農民為主,但已經形成城市生活方式――這樣的居民區,或許就是我們理想中的社會主義新農村。(蔡永飛 作者系民革中央調研部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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