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煤礦地下開采不得低于120萬噸/年,露天開采不得低于300萬噸/年
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開展以來,內蒙古自治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從煤礦整頓關閉、資源整合和技術改造入手,全面開展煤炭資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實現了煤炭資源規模化開發,提高了煤礦生產技術水平,使煤炭資源開發走上了健康、科學的發展軌道。
內蒙古礦產種類多,具有能源礦產品種齊全、金屬礦產資源儲量豐富、稀土資源得天獨厚等特點,是我國重要的煤炭、稀土和有色金屬生產基地。礦業年總產值近900億元,占全自治區工業總產值的1/3左右。但是,礦業開發還存在一些結構性問題,礦山規模小,礦山布局不盡合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不高,安全水平低,資源浪費比較嚴重。
針對存在的問題,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連續出臺4個文件,實施了以煤炭工業為重點的產業結構調整,全面開展了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目前,全自治區確定實施資源整合的230處煤礦區已全部完成整合工作。通過整頓整合,已關閉小煤礦852個。
內蒙古煤炭資源整合的主要做法:一是確定整合標準,明確準入條件。內蒙古自治區規定整合后的煤礦必須主體明晰,有一套有效證照、一套獨立生產系統,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安全生產條件和資源回采率要符合國家要求。同時規定,新建煤礦地下開采不得低于120萬噸/年,露天開采規模不得低于300萬噸/年。
二是合理規劃,明確目標責任。自治區政府根據煤炭資源賦存情況、礦山安全現狀及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各盟市保留煤礦的數量、標準,并要求以盟市政府為責任主體,負責具體落實。
三是政策引導,鼓勵整合。對主動整合并達到要求的煤礦,政府給予資金補貼,優先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將不宜新設礦業權的閑置邊角資源劃入整合煤礦,支持其規模生產。
四是整合中妥善處理利益調整問題。對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按照“三不留一毀閉”的標準堅決予以關閉,其剩余資源由周邊合法保留礦山進行整合,并給予關閉煤礦以合理的經濟補償;對于由多個煤礦整合的區域,由整合各方充分協商,進行聯合重組或由新的主體統一收購;對于國有大礦范圍內的地方煤礦,如影響統一開采的予以關閉,不影響統一開采的,由雙方協商調整井田范圍,實現垂直劃界,明確開采范圍。
五是重新設計,規模開采。凡進行資源整合的煤礦,必須按照自治區確定的標準,重新進行設計和技術改造,采用一個系統,規模開采。
資源整合給內蒙古煤炭資源開發帶來積極成效:一是實現了煤礦規模化開發。據統計,雖然在整合中淘汰落后生產能力4200多萬噸,但通過資源整合和技術改造,全自治區礦井單井年生產能力由整合前平均不足9萬噸提高到70萬噸。二是煤礦生產技術水平得到提升。通過整頓整合,地方煤礦全部淘汰了傳統的房柱式開采工藝。煤礦技術改造徹底完成后,礦井機械化程度將達到80%,資源回采率將提高20%以上,年均節約煤炭資源至少4000萬噸,相當于新上30余座百萬噸礦井。(記者 丁全利 通訊員 張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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