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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旅行社境內外組織、接待行為的法律適用
目前,一些旅行社對由境內旅行社組織、境外旅行社接待的活動,是否適用《旅游法》有不同看法,認為境外地接社安排購物活動,境內組團社無法控制。
要點1
《旅游法》明確規定組織到境外的旅游活動,適用本法,旅行社企業對此要有明確的認識。
要點2
與旅游者的合同是由組團社簽訂的,行程是由組團社事先設計或確認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組團社來委托接待旅游者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為應當受組團社的控制,后果應由組團社承擔。同時,《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組團社及其領隊應當要求境外地接社按照約定安排旅游活動;不按照要求安排的,組團社及其領隊應當制止。
要點3
目前,市場上有一種現象,就是有的旅游者去港澳等地,在當地的旅行社報名,參加境外旅行社組織的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團隊旅游。如果查實該活動是由我國境內旅行社參與組織的,依據《旅游法》的規定,境內旅行社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四、關于旅行社安排購物活動和自費項目
社會上特別是業界對《旅游法》關于旅行社安排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禁止性規定有一些模糊認識。有的認為不可以安排,有的認為可以安排,個別的甚至認為《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購物。
要點1
在治理“零負團費”上,《旅游法》重點規范的是旅行社通過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而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并非禁止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
要點2
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動時間內,自愿、自主地安排個人的購物等活動,旅行社也可以選擇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作正當、合理的行程安排,滿足旅游者的購物需求。
要點3
旅行社如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必須符合幾個要求:
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也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第二,必須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是應旅游者要求,否則,旅行社、導游或領隊均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詐騙旅游者,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第三,旅行社必須充分滿足旅游者的知情權,就具體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情況,包括具體的名稱、地點、時長、購物場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費項目的主要內容,以及相關價格等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準確、詳細的說明。
第四,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對這部分旅游者的活動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五,不得將旅游者是否同意相關安排作為簽約條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絕簽訂合同或者增加團費;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減少團費。
要點4旅行社違反上述相關要求的,旅游者有權拒絕,也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組團社或地接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