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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中國物價統計工作基礎薄弱,新中國成立后,物價統計的范圍從少到多,統計調查方法制度逐漸規范起來。我國物價統計工作的發展過程可概括為幾個階段:
建國初期,物價指數的編制工作是由商業、銀行、勞動、統計等多個部門按各自的需要搜集價格資料,編制物價指數,沒有統一的制度和方法。
1953年,國家統計系統用加權算術平均公式編制部分大城市的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隨后逐步增編了農副產品收購價格指數、集市貿易價格指數等。
1956年,國家統計系統開展了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省會城市在內的29個大城市的零售物價指數月報工作,并用統一方法補編了各個城市自1951年以來的歷年零售物價指數,同時根據各城市的指數匯總編制了全國城市零售物價指數,根據各縣的指數匯總編制了全國農村零售物價指數。
1957年開始,國家統計系統承擔了全國物價統計調查工作,其他部門不再編制各種物價指數。
1979年,根據市場物價出現的新情況,修訂了物價統計報表制度。一是在編制零售物價指數的同時,增編了服務項目價格指數和城市農副產品市場價格指數,并用城市消費品零售價格指數和服務項目價格指數匯編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二是增編了包括牌價、議價和市價的全社會零售物價總指數;三是改用全省和全國平均價格來計算農產品與工業品的單項商品比價。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市場商品價格的逐步放開,為了及時掌握市場價格的變化情況,國家統計局對價格統計制度進行了改革。
1983年,國家統計局正式組建城市抽樣調查隊,負責物價調查工作,從那時起我國的價格統計工作從采價方式、權數來源、到編制范圍和頻率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首先,改變了價格資料的收集方法,由專職調查人員直接到市場采集價格資料。此前,是由商業、供銷等部門提供的統計報表形式來搜集價格資料。其次,統一了商品目錄,以便全國地區間有一個統一比較的標準。第三,改變了權數資料的來源。明確了各地編制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所用的權數,必須采用城鎮居民家庭收支調查中的消費支出的資料,并參考商品流轉資料確定。第四,采用全社會綜合平均價計算指數。第五,縮短價格指數的編制周期,將價格指數按季編制改為按月編制。
1994年,我國物價調查進行了一次力度較大的方法制度改革,實施新的價格統計報表制度方法。改革的內容主要有:一是開始分編消費領域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流通領域的商品零售價格指數,分別擁有獨立的商品目錄、分類和權數。二是省級和全國價格指數匯總由價格法改為指數法。三是縣及縣級市僅編算農村價格指數,不再編算城關鎮價格指數。四是年度價格指數根據1至12月指數簡單平均計算。五是將農業生產資料從商品零售指數中分離出來,單獨編制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六是將餐飲業價格指數作為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商品零售價格指數的一部分納入匯總計算。
2001年,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編制方法又進行了重大修改。修改的內容:
1、采用新的計算公式。將現行年距和月距環比加權算術平均公式改為國際通行的鏈式拉氏貝爾公式,使價格指數能更真實地反映各個時期總體價格水平波動中的純價格變動,準確解釋價格走勢。同時,還可以解決長期以來月距環比指數與年距環比指數難以實現邏輯檢驗的矛盾。
2、增加新的商品和新的服務項目。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居民消費領域進一步拓寬,汽車、移動電話、物業管理費、自有住房需交納的稅費、成人教育費用等在居民家庭消費支出中的比重愈來愈大。為了及時反映價格水平變化狀況,計算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商品零售價格指數的代表規格品需要不斷更新。修改后計算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調查商品和服務項目數量由325種增加到550種左右(大中城市超過600種),計算商品零售價格指數的代表規格品由304種增加到530種左右。
3、固定基期。將每月變動對比基期改為固定對比基期,居民消費價格首輪對比基期定為2000年,以后每5年或10年更換一次。
4、增加新的價格指數系列。除保留月環比價格指數、月同比價格指數、累計平均價格指數外,增加了固定基期的價格指數以及以上年12月為對比基期的價格指數。根據需要,還可以計算任意對比基期的各種價格指數。
5、指數編制技術的重大改進,使指數編制科學性和數據準確性有了進一步提高,可以進一步滿足各方面對價格指數精度的要求。價格指數既可以成為剔除經濟總量中價格因素的基礎工具,也可以更好地服務于國家對價格總水平調控的需要,有利于各級政府和管理部門對價格水平的宏觀監測,提高科學決策水平。
2003年,對商品零售價格指數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的編制方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編制方法相同,首輪對比基期定在2002年,以后在尾數0或5的年份進行更換,實現了消費、零售和農業生產資料三套指數一個程序的編制方法。(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