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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于組織農業普查,避免普查對象的重漏,保證普查數據的質量,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方案中規定了以下登記原則。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嚴格遵守。
(一)住戶普查表登記原則
住戶普查表登記農村住戶和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無論農村還是城鎮的農業生產經營戶均需要填戶1表和戶2表,農村其他住戶填戶1表或戶3表。住戶普查表的主要登記原則如下:
1.農村普查區按“有戶就查”的辦法對農業生產經營戶和農村其他住戶進行摸底。城鎮普查區按“以地(設施)找戶”的原則查找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
2.按自然戶登記人口與就業情況。住戶原則上以經濟、生活連為一體的人員為一戶。
3.主要按居住地登記農業生產。是指普查時點“人在哪里,就在哪里登記”。一個家庭在不同的普查區經營農業生產時,如果家庭成員分住在這些普查區中,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按不同的農業生產經營戶分別登記在這些普查區中。如果家庭成員只居住在一個普查區中,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只按一個農業生產經營戶登記在這個普查區中。農業生產經營戶居住在其他農村普查區時,由其他農村普查區登記。但是,農業生產經營戶不居住在本普查區,而是居住在城鎮地域時,由本普查區負責登記。
4.實地摸底、入戶訪問、當場填報。鼓勵普查員在入戶訪問前使用戶籍記錄、土地承包合同記錄以及其他行政紀錄進行準備以便更好地把握住戶情況,但所有摸底、登記工作必須入戶,在戶中當場完成。
(二)單位普查表登記原則
單位普查表用于登記各種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無論該單位是在農村還是在城鎮。單位普查表的主要登記原則如下:
1.采用記錄查詢、部門議查和實地訪查相結合的辦法查找農業生產經營單位。
2.以鄉鎮劃界、組織單位現場登記工作。法人單位和在同一個鄉鎮的產業活動單位由法人單位組織填報,報法人單位所在鄉鎮農業普查辦公室。法人單位在其他鄉鎮的產業活動單位由產業活動單位填報,報產業活動單位所在鄉鎮農業普查辦公室。鄉鎮農普辦負責對單位性質進行核實和編碼。
3.按“誰經營、誰填報”的原則登記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登記自有、租入的農業生產用地、設施和設備,雇用的農業從業人員,以及其農業生產和經營情況。不登記通過訂單、產品購銷合同向住戶或其他單位采購的農產品。已經出租或轉包給他人經營的土地、設備、設施以及生產的農產品,按誰經營誰填報的原則,由承租或承包經營的住戶或單位登記。
4.“訪問代填”和“自行填報”相結合的方法采集數據。原則上采取普查員或普查指導員訪問代填的方法,大型企事業單位也可在參加培訓、掌握普查問卷填寫方法的基礎上,采用自行填報的方法。(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