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貸款擔保
第十二條 貸款人發放商業助學貸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質押、保證或其組合,貸款人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關保險。
第十三條 借款人采用抵押、質押擔保的,貸款人應要求提供本機構認可的抵質押物。
第十四條 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范圍應符合《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第十五條 貸款人在借款人滿足貸款人設定條件的前提下可發放信用商業助學貸款。
第五章貸款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貸款人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即辦理生源地貸款,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即辦理就讀地貸款;但貸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讀地貸款的重復申請。
第十七條 貸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請商業助學貸款時,應要求對方提交書面借款申請,填寫有關申請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資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證件的復印件;
(二)貸款人需要的借款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的關系證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經濟收入證明;
(四)借款人為入學新生的提供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學生證或其他學籍證明;
(五)借款人就讀學校開出的學生學習期內所需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總額的有關材料;
(六)以財產作抵(質)押的,應提供抵(質)押物權證和所有權人(包括財產共有人)簽署的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對抵押物須提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對質押物須提供權利憑證,以第三方擔保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的書面文件及有關資信證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面出具并簽署書面授權,同意銀行查詢其個人征信信息;
(八)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條 受理貸款申請后,貸款人須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借款人辦理就讀地貸款的,貸款人還應聯系借款人就讀學校作為介紹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貸款人推薦借款人,對借款人資格及申請資料進行初審;
(二)協助貸款人對貸款的使用進行監督;
(三)將借款人在校期間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以及發生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定居、自行離校、開除等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并協助貸款人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
(四)在借款人畢業前,向貸款人提供其畢業去向、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有關信息;
(五)協助開展對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的程序和方法;協助貸款人做好借款人的還款確認和貸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條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資信、貸款用途、擔保等因素進行貸款審批。貸款經審批同意后,貸款人應及時通知借款人與擔保人簽署助學貸款相關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并按有關要求辦理抵(質)押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根據合同約定,將貸款劃入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等賬戶或借款人就讀學校指定賬戶,并由貸款人監督使用。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必須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違反借款合同約定,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條 借貸雙方應對還款方式和還款計劃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貸款人可視情況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寬限期,寬限期內不還本金,也可視借款人困難程度對其在校期間發生的利息本金化。歸還貸款在借款人離校后次月開始。貸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償還,利隨本清,也可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性清還。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簽訂后,如需變更還款方式,須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權貸款人于約定的還款日直接從借款人在本行開立的個人結算等賬戶中扣收應償還本息。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據合同約定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款,貸款人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按期償還貸款本金,應提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展期僅限一次。申請經貸款人審查批準后,借貸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貸款具有擔保的,展期協議需經擔保人書面確認。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涉及第三方擔保的,變更條款還應征得第三方擔保人同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變更聯系方式、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內將變更后的聯系方式、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貸款人。
第三十條 對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發生的違約行為,貸款人可根據借款合同約定:
(一)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要求增加所減少的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更換保證人;
(三)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
(四)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罰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六)向保證人追償;
(七)依據有關法律及規定處分抵(質)押物;
(八)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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