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就《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答問(全文)
銀監會:商業助學貸款畢業后6年內還清
銀監發〔2008〕49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現將《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推動業務有序發展,更好地滿足學生的商業助學貸款需求。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教育事業發展,規范商業助學貸款管理,防范商業助學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助學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按商業原則自主發放的用于支付境內高等院校困難學生學費、住宿費和就讀期間基本生活費的商業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對象是指在境內高等院校就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五條 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簽訂借款合同。
第二章貸款對象條件
第六條 貸款人受理商業助學貸款申請時,應對貸款對象(以下簡稱借款人)設定一定審核條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
(二)借款人應無不良信用記錄,不良信用等行為評價標準由貸款人制定;
(三)必要時需提供有效的擔保;
(四)必要時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請貸款的書面意見;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與金額
第七條 商業助學貸款的期限原則上為借款人在校學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學制年限指從助學貸款發放至借款人畢業或終止學業的期間。對借款人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學貸款期限可相應延長。助學貸款期限延長須經貸款人許可。
第八條 商業助學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執行,原則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請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內的貸款利息按年計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條 商業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借款人在校年限內所在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貸款人可參照學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費或當地生活費標準確定有關生活費用貸款額度。
第十條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需要發放人民幣或者外幣商業助學貸款。
第十一條 學費應按照學校的學費支付期逐筆發放,住宿費、生活費可按學費支付期發放,也可分列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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