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就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征求意見
考慮到由于缺乏統一管理規范,一些境外機構外匯賬戶容易成為違法犯罪活動的溫床,在金融動蕩情況下更是容易成為外匯資金大量進出的渠道,國家外匯管理局即將加強對境外機構在境內非離岸銀行部門開立的外匯賬戶的規范。
5日,外匯局發布《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簡稱《通知》),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按照《通知》要求,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時,應當在外匯賬戶前統一標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從NRA外匯賬戶中存取外幣現鈔,不得將NRA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
外匯局人士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境外機構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的行為,逐漸變得越來越普遍,總量也越來越大,且增速較快。
據不完全統計,近幾年境外機構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大約每年近2萬戶(含在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境內銀行開立的離岸外匯賬戶),截至2008年底,境外機構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超過10萬戶。
但是,由于缺乏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規范文件,導致這些外匯賬戶無論是在主體性質識別、總量統計方面,還是在外匯收支真實性審核等方面,均帶來一定程度的管理隱患,容易成為違法犯罪活動的溫床,金融動蕩情況下更是容易成為外匯資金大量進出的渠道。正因為如此,上述外匯局人士認為,加強對境外機構在境內非離岸銀行部門開立的外匯賬戶的規范非常必要。
據介紹,《通知》摒棄了實踐中因歷史原因只能由外資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的做法,中資銀行在遵守《通知》要求的基礎上,也可以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同時,簡化了開戶審核手續,放寬了境外機構外匯賬戶與境外之間往來的限制。
一家大型企業的代表認為,如此規定將有利于我國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進行境外資金運作,保障其資金安全,特別是在金融危機狀態下,顯得尤為重要。
業內專家認為,這些措施有利于境內銀行和企業辦理涉外業務,特別是大大便利了境外投資企業資金集中管理和運作。此外,《通知》填補了現行法規在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方面的空白,有助于防范風險,防止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成為資金非法流出入的渠道。(但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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