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9日宣布,近期證監會對林霖、王志妮、張慶升等保薦代表人分別采取了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和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的監管措施。這是證監會首次處罰保薦代表人。
根據規定,注冊保薦代表人的條件之一是有三年投資銀行業務經歷。王志妮和林霖都對其個人經歷作了虛假陳述,以滿足保薦代表人注冊條件。實際上,王志妮和林霖開始在保薦機構工作,注冊保薦代表人時投資銀行業務經歷不足三年。根據《行政許可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撤銷王志妮和林霖保薦代表人資格。
張慶升在2006年和2007年兩次變更保薦代表人資格時,沒有說明其同時在其他商業機構任職,違反了誠實守信義務。經核查,2005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間,他同時在保薦機構和其他商業機構任職,并且上述任職行為對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有直接影響。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12個月內不受理其具體負責的推薦。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今后,保薦機構應切實加強對保薦代表人的管理,認真履行核查和管理責任。對于疏于管理,放任保薦代表人弄虛作假、違規任職的保薦機構,證監會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本報記者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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