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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顏江瑛介紹情況
(攝影 中國網 楊楠)
2007年12月12日上午10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新聞發言人顏江瑛在例行發布會上介紹了中美簽署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監管合作備忘錄,以及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的有關情況。中國網現場直播!
在談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的有關情況時,顏江瑛指出,藥品召回根據藥品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總共分為三級:
一級召回:
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嚴重健康危害的;
二級召回:
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暫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級召回:
使用該藥品一般不會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藥品生產企業在作出藥品召回決定后,應當制定召回計劃并組織實施,一級召回在24小時內,二級召回在48小時內,三級召回在72小時內,通知到有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更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召回的藥品是指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即發現有可能對健康帶來危害的藥品,及時地采取召回措施,有利于保護公眾用藥安全。已經確認為假藥劣藥的,不適用召回程序。我國《藥品管理法》對假藥劣藥的定義及行政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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