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圖為資料照片)。(中新社發 井韋 攝)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前日公布,昨日起實施。
《決定》對1988年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將每平方米年稅額在1988年暫行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提高2倍;將征收范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決定》規定,將每平方米年稅額在1988年暫行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稅額大城市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為1.2元至24元,小城市為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6元至12元。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定額稅率,每平方米年稅額大城市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為0.4元至8元,小城市為0.3元至6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元至4元。
此外,《決定》還規定了免繳稅范圍: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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