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和引導作用,努力打造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和國產原創項目為核心的、符合海淀區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的創意產業鏈和產業集群,不斷提升海淀區創意產業發展水平。根據《北京市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十一五”發展規劃》和《海淀區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行動計劃》(修訂稿),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淀區設立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由區財政預算安排。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海淀區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
第三條 為規范創意產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明確資金的使用方向、申報條件、申報程序、評審規則及監管驗收。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資助方式
第四條 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資助范圍以《北京市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十一五”發展規劃》和《海淀區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行動計劃》為指導,重點支持海淀區創意產業發展領域的企業和項目,重點支持海淀區內創意產業基地、集聚區以及公共服務平臺和企業孵化體系建設。
第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根據創意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海淀區實際情況,確定創意產業專項設置方案。
第六條 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的重大宣傳活動、課題研究、項目評審論證等相關費用,經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可從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項目補貼、獎勵等方式進行資助。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條件
1.申請單位必須是注冊在海淀區的企事業單位,國稅、地稅注冊登記地必須在海淀區。
2.申請單位在單位資質、資產規模、資金能力、科技力量、產業基礎、市場能力等方面都具備較好的基礎,確保項目的執行能力。
3. 企業遵紀守法,誠實信用。
4. 符合《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發布《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為《指南》),并受理申請單位的項目申請。《指南》要求明確說明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等基本要求。
第十條 符合第三章有關條款規定的單位,可以申請創意產業專項資金支持。申請金額不能高于進行此項工作所必須的資金量,同時不超過有關規定的最大限額。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應按照《指南》的要求申報項目材料,以及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受理申請一般采取集中辦理的辦法,原則上一年一次,具體時間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每年的具體情況確定。如遇特殊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酌情隨時辦理申請。
第十三條 就一個事項,申請單位每年只能提起一次申請。符合多個申請條件的,可以根據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申請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后,采取綜合專家評審會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進行評審,并擬定專項資金資助方案,報領導小組辦公會審議形成最終方案。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區有關委、辦、局建立溝通機制,避免重復支持。對于同一單位的同一項目當年不得重復享受區政府財政支持。
第十六條 區財政局接到領導小組辦公室轉來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紀要、專項資金資助方案、直接支付申請書審核無誤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直接撥付到申請企業提供的帳戶上。
第十七條 資金撥付方式原則上采取一次性和分期撥付相結合,對于重點支持項目和支持金額較小的項目采取一次性撥付方式。
第十八條 分期撥付的項目,第二年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對項目進行驗收,對通過驗收的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直接支付申請書、項目驗收報告轉到海淀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審核無誤后10日內將項目二期支持資金撥付申請企業。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接受資金補助單位必須專款專用,并應接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他有關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必要的跟蹤評價體系,對企業使用本專項資金的情況以及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跟蹤反饋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局依據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和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接受資金補助單位必須簽定項目合同,合同到期后,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項目申報咨詢收費服務
報價:不含異地差旅費用
【項目申報代理服務】:如當次項目申報未成功,下次申報免前期申報費用。
項目服務時間范圍:4個工作日起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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