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9日電 據中國國土資源報消息,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對日前國土資源部發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做了詳細解讀,與2004年《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相比,新的文件在八個方面對征地政策措施進行改進完善,其中多項涉及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
新的文件涉及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的內容主要有,用地預審時足額落實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直接給到農民個人;鼓勵單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政策;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民意見。
《通知》提出,對于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概算;要求市縣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補償安置費用直接、及時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糾正截留、挪用的問題。
《通知》鼓勵單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目前這一做法已經在一些省份實施。實踐證明,實行新農保的地區,“只做加法,不做減法”,不影響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因此,我們鼓勵借鑒,以解決征地補償費用偏低、社保資金普遍難以落實的問題。
針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存在的突出問題,2009年底,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見?!锻ㄖ肺樟嗽撘庖?,在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組織、領導、原則、方法等方面明確了有關要求。
《通知》要求,按照國辦發15號明電精神,需要進一步明確要求各地在實施征地前充分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對被征地農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并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不得強行實施征地。
新的文件中首次提出征地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問題。對此,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表示,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中房屋作為附著物予以補償。但近年來城鎮化速度加快,征地拆遷量越來越大,而隨著房屋價值的凸顯,征地中的拆遷房屋作為附著物補償,很難滿足被拆遷農戶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規范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行為,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和社會穩定。
此外,《通知》還在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征地批后實施反饋制度三個方面做出了改進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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