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4月13日發布《關于當前應對金融危機加強企業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要求健全企業內部金融衍生品投資控制制度,杜絕金融衍生品投機行為。這是繼2月3日國資委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之后,短時間內監管部門發出的再次警示。
從中信泰富暴出155億元港元巨虧,到國航虧損人民幣68億元,再到最近備受質疑的江西銅業13.62億元虧損,無一例外,這些虧損皆源自金融衍生投機業務。
業內人士急呼,全面規范金融衍生業務,絕不是監管部門的三令五申能夠解決的,必須從制度源頭上下功夫。
監管部門劃定企業紅線
財政部下發意見,無疑使人們不得不進一步深思海外期貨投資到底該如何控制風險。事實上,“金融危機還在擴散和蔓延,對我國實體經濟的影響在加深,財政部面對這種特殊背景發布的指導意見,是針對各類企業而言的,不僅指央企,而且主要是從企業如何加強財務管理,防范控制財務風險方面提出的。”權威人士這樣分析。
據這位權威人士解釋,財政部在意見里不僅提出企業在開展境外并購重組時要注意規避境外投資風險,對外提供擔保時要把擔保風險控制在最低程度等外,還明確要求各類企業“重點加強對金融衍生品投資的管理”,“健全企業內部金融衍生品投資控制制度,完善管理和決策程序,杜絕金融衍生品投機行為。”
“相比較而言,財政部的意見要原則得多,而此前國資委的通知則是專門針對央企金融衍生品業務的。”對此很有研究的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張平律師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國資委的通知對央企在從事金融衍生業務時的審批程序、套期保值原則、業務操作流程等作了具體規范,要求央企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切實控制風險。
“這已經不是國資委進行明文規范的第一次了,早在2005年就曾作過。”張平說。
中資企業前赴后繼巨虧
2004年,中航油陳久霖從事金融衍生業務巨虧5.5億美元,把自己送到了新加坡監獄;幾年后,中信泰富同樣因為此項業務巨虧155億港元,創始人榮智健不得不提出請辭并接受警方的調查。
3月15日,各大航空企業發出的報告,赫然列出一串串刺目的巨虧數字:東方航空截至2008年底浮虧62億元;國泰航空巨虧76億元;國航在2008年10月底已浮虧31億元,并在2008年11月發生了588萬美元的實際賠付,虧損高達68億元。最少的上航,到2008年10月底浮虧也近1億元。
而且,這并非全部的虧損記錄!2008年10月底,里昂證券發布了一份研究報告,列出了該公司跟蹤的所有中國上市公司的外匯風險敞口。其中,除了中信泰富,還有中國中鐵、中國鐵建、湖南有色、中國高速傳動等公司,均被指存在較大的外匯期貨衍生品風險敞口。
4月1日,江西銅業2008年年報披露,雖然公司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近四分之一,但凈利潤卻被金融衍生業務虧損的13.63億元抵消了,最后的利潤成了負數。江西銅業含糊其辭地解釋難以服眾。記者采訪的眾多期貨業內人士認為,江西銅業一定從事了金融衍生投機業務,如果是套期保值根本不會虧損這么多。
“不少企業借口做套期保值虧損了,這是瞎說。做套期保值虧損絕不會很大。虧損大的都是在做金融衍生投機業務,絕大多數被外國投行忽悠了。”
以此做注腳的是東航。據長城偉業期貨機構業務部總經理卜毅文介紹,國際投行的合約從來都不對等。“一個完整的合約非常復雜,即使是金融科班出身,沒個一年半載也不能完全弄明白。”東航是被國際投行的合約給繞進去了。
法律難管境外金融衍生業務
據張平介紹,較早與此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是,1999年9月27日由財政部、外交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此為主體,有關部門先后發布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外經貿境外企業審計監督暫行規定》等多項辦法。
境外期貨交易是越來越多走出去企業必須從事的業務。但暫行辦法規定,只有中央管理的境外企業對外進行超出該企業凈資產50%以上的投資活動時,才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這種規定顯然只指“實業投資”,沒有考慮到期貨交易的杠桿作用。小額保證金往往就能撬動數十倍甚至數百倍的名義交易金額,根本不需要50%的凈資產,一旦投資失敗,造成的實際交易金額損失將無比巨大,將境外企業全部身家賠進去甚至還補不上這個窟窿。
另外,2008年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管理模式依然是典型的實業投資管理模式,不適用于金融產品投資。作為直接調整期貨交易法律關系的行政法規期貨管理條例,對于境外企業進行期貨交易如何監管只字未提。
分散的、過時的、缺乏前瞻性的規范性文件,是境外期貨風險失控頻發的重要制度因素,為此張平認為,應當制定《境外國有投資中資機構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全面規范企業境外期貨交易。對于企業需要進行境外期貨業務的,應由有關部門指定或委托的境外期貨經紀機構進行操作。同時,強化和完善境外企業的公司治理,以通過權利制衡的設計進一步防范投資風險。
相關鏈接:何謂金融衍生產品
衍生產品是英文(Derivatives)的中文意譯。其原意是派生物、衍生物的意思。金融衍生產品通常是指從原生資產(UnderlyingAssets)派生出來的金融工具。由于許多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資產負債表上沒有相應科目,因而也被稱為“資產負債表外交易(簡稱表外交易)”。
金融衍生產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證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可進行全額交易,不需實際上的本金轉移,合約的了結一般也采用現金差價結算的方式進行,只有在滿期日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的合約才需要買方交足貸款。因此,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具有杠桿效應。保證金越低,杠桿效應越大,風險也就越大。國際上金融衍生產品種類繁多,活躍的金融創新活動接連不斷地推出新的衍生產品。金融衍生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1)根據產品形態。可以分為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四大類。(2)根據原生資產大致可以分為四類,即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3)根據交易方法,可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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