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X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招股說明書
第一節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二節 概 覽
第三節 本次發行概況
第四節 風險因素
第五節 公司基本情況
第六節 業務和技術
第七節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
第八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他核心人員
第九節 公司治理
第十節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
第十一節 募集資金運用
第十二節 未來發展與規劃
第十三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節 有關聲明
第十五節 附 件
第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的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應按本準則編制招股說明書,作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必備法律文件,并按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條本準則的規定是對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第四條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適當調整,但應在申報時作書面說明。
第五條發行人有充分依據證明本準則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按本準則披露。
第六條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發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第七條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所有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
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在中國證監會核準前,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及時修改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相應修改招股說明書。
第八條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財務會計資料應有充分的依據,所引用的發行人的財務報表、盈利預測報告(如有)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審核。
第九條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提示創業板投資風險,作如下聲明:
“本次股票發行后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十條發行人應針對實際情況在招股說明書首頁作“重大事項提示”,提醒投資者需特別關注的公司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并提醒投資者認真閱讀招股說明書“風險因素”一章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準確引用有關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或報告。
第十二條發行人下屬企業的資產規模、收入或利潤對發行人有重大影響的,應參照本準則的規定披露該下屬企業的相關信息。
特定行業的發行人,除執行本準則的規定外,還應執行中國證監會關于該行業信息披露的特別規定。
第十三條招股說明書應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數據應有充分、客觀的依據,并注明資料來源;
(二)引用的數字應采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應指人民幣金額,并以元、千元或萬元為單位;
(三)招股說明書應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盡量采用圖表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方式進行披露,保證其內容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實質,不得有祝賀性、廣告性、恭維性或詆毀性的詞句。
第十四條發行人在刊登招股說明書的同時,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作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提示性公告:“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已獲中國證監會核準,招股說明書及附件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www.xxxx.xxx)和公司網站(www.xxx.xx),并置備于本公司、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
提示性公告還應當載有下列內容:
(一)發行股票的類型;
(二)發行股數;
(三)每股面值;
(四)發行方式與發行對象;
(五)承銷方式;
(六)預計發行日期;
(七)發行人、保薦人、主承銷商的聯系地址及聯系電話。
第十五條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披露后10日內,將正式印刷的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及其在發行人注冊地的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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