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察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商務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制定了《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衛生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監察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
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調整管理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基本藥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
第二條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包括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據臨床藥理學分類,中成藥主要依據功能分類。
第三條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范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家基本藥物遴選調整工作。委員會由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成。辦公室設在衛生部,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國家基本藥物遴選應當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并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制定應當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基本醫療服務體系、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第五條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的,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藥品標準的品種。除急救、搶救用藥外,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
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名稱采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藥名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中成藥采用藥品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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