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7月3日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X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征求意見稿)》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X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征求意見稿)》,對創業板公司的上市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做了規范性要求。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和上市申請文件既借鑒了主板的成功經驗,又突出創業板特色,適應創業企業規模小、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的特點,以體現保護創業板投資者的宗旨。同時,合并和刪減了一部分內容,便于投資者閱讀。
創業板招股說明書準則分總則、招股說明書、附則三章,共計一百二十三條。創業板招股說明書準則突出發行人核心競爭優勢及其成長性、自主創新的披露;強化發行人充分披露風險,加大創業企業的風險提示;體現創業企業募集資金運用的特點,同時強化披露的責任約束;強化對發行人未來發展與規劃的披露;建立適應創業企業公司治理的披露標準;在保持主板披露要求的基礎上,適當增加有關財務會計信息的披露。此外,調整財務會計信息和發行人股本的披露要求。
較之主板,創業板招股說明書準則總體要求不降低,并且針對創業企業特點在反映創業企業成長性和自主創新、發行人風險因素等方面加大了力度、提高了標準,著力提升披露的水準、拓展披露的深度,從而提高披露的質量。
申請文件目錄共分六章,分別為:(一)招股說明書與發行公告;(二)發行人關于本次發行的申請及授權文件;(三)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文件;(四)發行人的設立文件;(五)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六)其他文件。
為了突出創業板特點,進一步強化發行申報的責任機制,創業板較之主板還要求發行人增加提供五方面的文件: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招股說明書的確認意見;保薦人關于發行人成長性的專項意見;發行人關于公司設立以來股本演變情況的說明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確認意見;發行人律師關于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相關文件上簽名蓋章的真實性的鑒證意見;根據《證券法》及創業板招股說明書準則對信息披露責任主體的要求,創業板申請文件準則相應地要求除發行人董事外,發行人的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應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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