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客戶資料修改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修改與申請交易編碼相關的客戶資料,應當向監控中心提交修改申請,申請修改的內容應當與期貨經紀合同中客戶資料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條期貨公司申請對客戶姓名或者名稱、客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客戶期貨結算賬戶戶名進行修改的,監控中心重新按本規定第十七條進行復核。通過復核的,監控中心將修改后的資料轉發相關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并由其進行相應處理。
修改單位客戶的客戶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或者營業執照號碼,期貨公司應當同時上傳該單位客戶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掃描件和營業執照(副本)掃描件。
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申請對客戶姓名或者名稱、客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客戶期貨結算賬戶戶名之外的客戶資料進行修改的,應當指明修改申請擬提交的期貨交易所,監控中心對修改后客戶資料內容的完整性、格式正確性進行復核,并將通過復核的申請轉發相關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根據其業務規則檢查后,向監控中心反饋修改申請的處理結果,由監控中心反饋給期貨公司。
第二十五條監控中心和期貨交易所在管理中發現客戶資料錯誤的,應當統一由監控中心通知期貨公司,由期貨公司登錄統一開戶系統進行修改。
第四章客戶交易編碼的注銷
第二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登錄監控中心統一開戶系統辦理客戶交易編碼的注銷。
第二十七條監控中心接到期貨公司的客戶交易編碼注銷申請后,應當于當日轉發給相關期貨交易所。
第二十八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將期貨公司客戶交易編碼注銷申請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監控中心,監控中心據此反饋期貨公司。
第二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注銷客戶交易編碼的,應當于注銷當日通知監控中心,監控中心據此通知期貨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