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8日9時,十屆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關于物權法草案、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說明。
《物權法》今審議 大篇幅涉保護私人房產
參與該法修訂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利明教授表示,《物權法》是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法律,它確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因此,《物權法》規定保護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物權法》也確立了對私人財產所有權保護的規則,強化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但要把它看成是平等保護多種所有制的一項內容。
物權法草案規定征收住宅應給予補償并保障居住條件
王兆國說,物權法草案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同時,草案對征收補償的原則和內容作了規定。草案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
王兆國:物權法草案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王兆國: 平等保護不是說不同所有制經濟地位作用相同
王兆國說,物權法屬于民法,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對權利人的權利實行平等保護。平等保護不是說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據憲法規定,公有制經濟是主體,國有經濟是主導力量,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物權法草案規定征地要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社保費
物權法草案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王兆國: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抵押條件尚不成熟
王兆國說,考慮到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從全國范圍看,現在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的條件尚不成熟。
物權法草案規定業主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享有所有權
物權法草案從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出發,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電梯等公用設施和綠地等公用場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草案還對小區內的車庫、車位的歸屬,業主委員會的職能,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的關系等,作了規定。
物權法草案確立平等保護原則 草案5編19章247條
制定物權法總的原則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全面準確地體現和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實行平等保護的原則,同時針對國有財產流失的情況,加強對國有財產的保護;全面準確地體現現階段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維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針對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范的問題,統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促進社會和諧。
王兆國作物權法(草案)說明 闡述制定物權法必要性
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包括明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以及對物權的保護。制定物權法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制定物權法是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制定物權法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制定物權法是實現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的需要。
王兆國:物權法草案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王兆國說,物權法草案把堅持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明確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這一基本原則作為物權法的核心,貫穿并體現在整部物權法的始終。
王兆國: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關于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問題,王兆國說,依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體現在依法就關系國家全局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而具體執行機關是國務院。因此,具體行使國家所有權的是政府,而不是人大。
王兆國:物權法草案從五個方面強化國有財產保護
王兆國說,針對當前國有財產流失的實際情況,物權法草案在堅持平等保護原則的基礎上,從五個方面強化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
一是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規定了哪些財產屬于國有財產,防止因歸屬不明確而造成國有財產流失。
二是規定:“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三是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四是針對國有企業財產流失的問題,規定:“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五是針對國有財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規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些規定體現了憲法關于加強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保護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