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分類結果的使用
第四十一條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的期貨公司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第四十二條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期貨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新設營業網點等事項的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三條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確定新業務試點范圍和推廣順序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確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不同繳納比例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期貨公司分類結果主要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各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機構使用。
期貨公司不得對外公布分類結果,不得將分類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重大預警,是指由于期貨公司封閉圈內自有資金不足或保證金出現缺口等事項而導致的預警。
(二)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一般預警,是指除上述重大預警以外的其他預警。
(三)期貨公司經紀業務盈利能力,是指期貨公司手續費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業務及管理費。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
附件: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
評價指標 序號 評價標準
1.客戶資產保護 1.01期貨保證金賬戶的管理、報備、披露符合相關規定
1.02期貨保證金的存放、出入金符合相關規定
1.03期貨保證金封閉管理有效運行,不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
1.04向監控中心報送的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能夠按規定及時報送
1.05開戶環節符合相關規定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要求
1.06交易環節符合相關規定,能夠切實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2.資本充足 2.01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符合規定
2.02建立了風險監管指標動態監控與補充機制,開展重大業務前進行敏感性測試
2.03按照規定履行了定期報告與風險監管指標異常時的臨時報告義務
3.公司治理 3.01期貨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場所等方面嚴格分開、獨立經營
3.02公司“三會”制度健全并有效履行職責
3.0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情況符合監管要求,不存在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拒絕配合監管、擅離職守等情況
3.04公司股東及其關聯人未占用期貨公司資產,未損害公司及客戶的合法權益
3.05公司及股東能夠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履行報告義務
3.06期貨公司未直接或間接為股東提供融資或擔保
3.07期貨公司確保首席風險官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檢查權,為首席風險官有效履職權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3.08首席風險官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切實履行報告義務,并按要求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交工作報告
4.內部控制 4.01公司和營業部的人員、崗位、場地、設施等方面符合運營和監管要求
4.02公司內部控制架構健全,設置了必要的業務和職能管理部門,符合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
4.03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財務、交易、結算、風險控制、合規等各項業務有效運轉并符合監管要求
4.04公司建立了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制度并有效執行
4.內部控制 4.05公司建立了明確、合理的授權分責制度并有效執行
4.06公司建立了嚴格的內部稽核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并有效執行
4.07客戶保證金和公司自有資金管理有效,資金用途和劃撥程序符合監管要求
4.08營業部“四統一”管理有效執行
5.信息系統安全 5.01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執行
5.02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5.03應急處理機制健全有效
5.04按規定及時準確報送信息系統情況
6.信息披露 6.01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且有效執行
6.02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03公開披露的信息能夠按規定及時披露
6.04信息披露工作由專人負責、職責明確,公開信息填報工作符合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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