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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于執行程序 刑罰執行程序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規范。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2012-03-08 09:39:13
1.嚴格規范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制度。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嚴格規范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準和及時收監的程序,為防止罪犯利用這一制度逃避刑罰,并增加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修正案草案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
2012-03-08 09:39:34
2.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四條)
2012-03-08 09:40:41
(八)增加規定特別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的好的經驗,有必要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況,規定特別的程序。修正案草案增加一編“特別程序”,對有關程序作出專門規定。
2012-03-08 09:41:05
1.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修正案草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對辦案方針、原則、訴訟環節的特別程序作出規定。
2012-03-08 09:41:40
其中,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同時,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歸社會,設置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一百零六條)
2012-03-08 09:42:18
2.設置特定范圍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的和解作了規定。為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需要適當擴大和解程序的適用范圍,將部分公訴案件納入和解程序。同時,考慮到公訴案件的國家追訴性質和刑罰的嚴肅性,防止出現新的不公正,對建立這一新的訴訟制度宜審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適用范圍也不能過大。
2012-03-08 09:42:43
修正案草案規定,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為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讀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并規定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修正案草案第一百零七條)
2012-03-08 09: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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